蘭嶼因交通與島嶼隔離的特殊性因素,遊客如有臨時退訂或更改住宿時間,將會造成空房損失,故請來蘭嶼的旅人,務必詳看我們的訂房規範:
1、離住宿日算起,七天內之訂房,恕不接受取消及更改,所匯款項亦不退費。(住宿日
當日亦不接受退訂或延期,也不能更改房型)。
2、距住宿日十四天內取消訂房,恕不退還訂金,但可保留全額訂金,延期訂房權利以
六個月為限。如堅持退訂金,將扣除訂金的50%,剩餘50%退還給房客。
3、離住宿日起算,十五天至三十天內要求取消訂房者,不退訂金但可保留全額訂金,
延期訂房權利以六個月為限。如堅持退訂金,將扣除訂金的30%,剩餘70%退還給
房客。
4、延期訂房權利以六個月為限(只能延期一次),逾6個月後恕不退還訂金。
5、訂房後因人數變動而欲變更房型,最慢請於預約日14天前電話詢問是否仍有空房可
更動;若是14天內減少原訂房之人數,恕無法更改房型並須按原訂房型實收全額 。
6、因取消訂房或延期入住之保留款,不限訂房本人使用,可轉讓給其他親朋好友使用
惟需於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期者視同放棄,恕不退款。
7、連續假期、豐年祭、農曆春節假期訂房經確認後,即不接受退房(颱風警報或天然
災害不在此限)。
8、如遇當日天氣不佳,所搭乘之班機或船班被取消時可退訂,如在班機或船班未被取
消前先行取消恕不退訂
9、若因颱風及天候不佳等因素而取消交通航班,可退還訂金(頒佈標準以中央氣象局、
航空公司及船公司為準),但仍須扣除手續費100元整;也可採用保留延後方式,保
留的期限為一年內,逾一年後恕不退還訂金 。